- 事故责任划分
-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divisi
核心要旨:三辆重型货车相撞,其中杨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芦某杰未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杨某科反光标识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同等,同等,次责。
案情简介:三辆重型货车相撞,责任划分为同等,同等,次责。驾驶人杨某其驾车与芦某杰驾驶的车辆追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驾驶人芦某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芦某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驾驶人杨某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杨某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键词:三车相撞;安全车距;安全性能;三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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