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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即使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也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郁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周某堂驾驶的后载原告黄某兰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周某堂、黄某兰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郁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认定,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堂、黄某兰均无责任。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郁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型,驾驶范围为普通三轮摩托车,不可驾驶本案肇事小轿车,根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免责。
关键词:准驾车型不符;未取得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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