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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驾驶他人小型汽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纠纷,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一李某琦驾驶被告二焦某的小型轿车与原告二李某林驾驶本人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上乘坐人原告一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本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李某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林不负此事故责任,李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李某颅脑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及三期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70日。
该案件存在租赁、借用情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法院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各项损失:1、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结合病历等证据,支持15784.2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为50元/天×26天=1300元;3、营养费:参考鉴定意见,酌定为50元/天×70天=3500元;4、护理费:参考鉴定意见,酌定为120元/天×60天=7200元;5、误工费:参考鉴定意见,酌定为80元/天×150天=12000元;6、残疾赔偿金:34793元/年×16年×10%=55668.8元;7、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8、财产损失:酌定300元;9、鉴定费:2500元
关键词:租赁、借用情形;被告全部责任;致10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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