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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要点:鼻中隔鼻骨骨折,左肱骨干伴有桡神经损伤,右手中指伸肌腱损伤,第六根肋骨骨折,脑震荡,面部皮肤裂伤,根据《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的5.3.3条b款及5.4.1条、第10.8.1条之规定,另三期鉴定,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90日。
案例分析:鼻中隔鼻骨骨折,左肱骨干伴有桡神经损伤,右手中指伸肌腱损伤,第六根肋骨骨折,脑震荡,面部皮肤裂伤。
鉴定结论:马*在山西吕梁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鼻中隔鼻骨骨折,左肱骨干伴有桡神经损伤,右手中指伸肌腱损伤,第六根肋骨骨折,脑震荡,面部皮肤裂伤,另三期鉴定,误工期为90-120日,护理期为30-45日,营养期为30-60日,根据《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的5.3.3条b款及5.4.1条、第7.2.1条、第10.1.1条、第10.2.3条b款、第10.5条、第10.8.1条之规定.另三期鉴定,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90日。经鉴定其后续治疗费可为6000元。
关键词:鼻中隔鼻骨骨折;左肱骨干伴有桡神经损伤;右手中指伸肌腱损伤;三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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