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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被告驾驶重型货车与原告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根据过错程度,重型货车驾驶人负全责。
案情简介:被告1李某国驾驶重型货车与原告1吴某印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中间设置的护栏发生碰撞,致使吴某印及乘坐电动三轮车人原告2吴某氏受伤、护栏及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李某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印、吴某氏无责任。该案件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法院。
道路救助基金给原告吴某印垫付医疗抢救费,原告吴某印的伤残等级为三处十级伤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原告吴某氏的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被告应对二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吴某印、吴某氏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住宿费、物质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金原告吴某印、吴某氏因交通事故致残,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键词:重型货车;道路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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