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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因事故诊疗所被认定的挂床费用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20年8月4日,被告朱某某驾驶晋 X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国道108线日东向西行驶到943公里300米路段(曲沃县闫氏大盘鸡门外),由东向南左转弯驶入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后坐桑某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陈某某、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曲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朱某某与原告陈某某负同等责任,原告桑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桑某某因被告朱某某交通肇事受伤入院,被告朱某某应当赔偿二原告合理损失,因被告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泰保险临汾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第三者责任险,故应中被告华泰保险临汾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原告陈某某和其子桑某存在挂床情况,所以法院只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的70%。
关键词:挂床费用;小型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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