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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机动车与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按其各自过错程度机动车承担主责,二轮电动车承担次责。
案情简介:被告驾驶小型轿车与横过机动车道的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住院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损伤形成十级伤残,经过三期鉴定,伤后误工期为90-120日,护理期为30-45日,营养期为30-60日。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被告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关键词:三期鉴定;机动车承担主责;非机动车承担次责;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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