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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二轮电动车与小汽车相撞,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案情简介:被告驾驶小汽车在国道108线上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因被告投有交强险,故被告所投险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进行赔付,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关键词:二轮电动车;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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