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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旨: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挂号车辆在事故中,施救费予以支持,停运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理赔范畴不予支持被驳回。
案情简介:2020年5月27日,马某驾驶晋LW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LXQXX挂),沿省道236线(候闻线)行驶至4公里700米时,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杨某驾驶晋MK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FUXX挂),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侯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因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胡某某作为晋LWXXX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享有保险利益,被告泰康财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经评估,涉案事故车辆损失价值为116985元,扣除残值800元,该车辆实际损失为116185元,本院予以确认。施救费6000元,是原告胡某某为防止或减少事故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以上损失共计122185元,被告泰康财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关于原告胡某某主张的停运损失16000元,不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理赔范畴,其要求被告泰康财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挂号车辆;停运损失;理赔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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