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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4月,夏某驾驶轿车(车内乘坐妻子孙某,怀抱儿子小孙)与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司机邹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小孙从轿车内飞出滚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邹某所驾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150万元,邹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事故发生在增驾A2驾驶证实习期内。
因小孙死亡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夏某及孙某起诉到法院。
【分歧】
对商业险部分是否免赔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平安保险公司已将案涉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且提供了有宏达公司签章的“投保人说明书”,表明宏达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平安保险公司对涉案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免于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平安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邹某在取得A2驾驶资格前,已持有B2驾驶资格,具备驾驶大型货车的资格与技能。
虽然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但该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表明该规定针对的是初次申领驾照的人员,而本案中邹某是增驾A2,不符合上述规定,且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虽平安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免责条款,但该条款非经保险人向投保人作特别说明和提示,不对投保人发生效力。
其次,该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分为两类,分别对应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两种情况
平安保险公司应就该“实习期”的含义、类型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并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处加盖了宏达公司公章,但宏达公司陈述从未收到过商业险保险条款、声明中方格处的字体非由其工作人员书写,平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向宏达公司进行了明确告知,宏达公司也否认知晓免责条款内容,在双方对“实习期”的含义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应视为平安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此免责条款未发生效力。
再次,本案交通事故车辆撞击点在牵引车前部,交警部门亦未认定驾驶挂车与本起事故存在关联。
而实习期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驾驶员能熟悉准驾车型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如果在实习期不能实际驾驶准驾车型车辆,也就失去了设立实习期的意义。
综上,邹某在增驾A2实习期间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